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蓝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323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蓝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蓝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蓝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