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1民初406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第三人:***,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与被告武汉中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