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22民初1067号
原告:江西睿锋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胜,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兰。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睿锋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睿锋环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睿锋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睿锋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睿锋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军如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