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睿锋环保有限公司

江西睿锋环保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22民初1067号

原告:江西睿锋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胜,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兰。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睿锋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睿锋环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睿锋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睿锋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睿锋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军如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