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7984号
申请人: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栋4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曾福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39号新城新世界C1栋1201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2栋厂房105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2栋厂房105号房产(权证号:20190019546,产权面积529.73平方米)的产权交易手续;
二、冻结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