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523民初22号 原告: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青春创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7775135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现住山东省禹城市,系公司职工。 被告: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少海路1269号少海花园32号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49356808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4914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因被告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吊车侧翻事故造成的工程拆除、施工费用413789.21元,造成的工人误工、机械闲置等直接损失161510元,合计575299.2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与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120万吨/年船燃油加氢装置及50000Nm3/h制氢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LJD-GYB-2021122101),合同约定大型设备的吊装机械由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2022年9月19日,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被告350T起重机进厂进行吊装作业,因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起重机司机操作失误,起重机发生侧翻,将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完成的钢结构及管道砸坏。该事故造成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拆除损坏装置、重新施工工程费用及工人误工、机械闲置等直接损失合计575299.21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按照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告,被告以其起重机械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额度以低于原告实际损失为由,拒不赔偿。 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拆除费、施工费及工人误工、机械闲置等损失数额不正确,存在虚高和夸大的问题。案涉事故现场属于原告的钢结构班组施工现场,现场工作面不大,平常仅有十余人施工,且仅一天的误工不可能产生如此巨大的损失。另外,原告应证明拆除的必要性,对于应拆除还是修复及拆除或修复的具体内容和事项,原告应通知被告,由被告进行拆除或修复。现原告在未通知被告,对拆除或修复的事项、内容及费用不确定且未经被告确认的情况下,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另外,被告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投保了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相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辩称,1、本案是否构成保险责任,原告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以便核实是否构成保险事故;2、被告需要核实起重机械设备检验记录及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如不能提供,被告认为存在责任免除情形;3、保险单特别约定清单记载了免赔条件:每次事故免赔额RMB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二者以高着为准。如经法庭调查认定构成保险责任,原告主张理赔的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除5%免赔额;4、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未经司法评估、也未经司法裁判,即其诉求赔偿的损失金额无事实依据。同时,原告无证据证实已就损毁设施及物品向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赔偿,故其无权作为权利人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5、对原告主张的工人误工及机械闲置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理赔范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无合同依据。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21日,案外人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为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120万吨/年船燃油加氢装置及50000Nm3/h制氢装置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出具的《广饶科力达工地9.19吊车侧翻事故经过》内容显示,根据施工需要,2022年9月19日7时许,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提供一台35**全配重汽车起重机用于设备吊装。起重机司机在吊装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重机发生侧翻,将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已完成施工的PSA区轴⑥-轴⑦钢结构、管道和设备等全部破坏。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8时30分,通知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制氢区域施工停止作业(人员172人,施工机械50吨吊车两辆,25吨吊车6辆,60挖掘机一辆,16吨自备吊车一辆)。2020年9月20日上午,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将侧翻车辆移走。下午14时,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通知可恢复现场作业。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于9月21日对破坏的已完工程进行拆除、修复和二次安装,9月27日修复完毕。 2022年9月20日,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制作《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全厂产品结构转型与提升及配套工程项目》--50000Nm3/h制氢装置2022年9月19日350T吊车侧翻事故工程修复的施工费用表及工人误工、机械闲置等直接损失表即工程概预算书1份,确认该修复工程造价为243091.56元及工人误工、机械闲置等损失125165元,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概预算书交付给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12月14日,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制作再次制作工程概预算书1份,确认该修复工程造价为413789.21元及工人误工、机械闲置等损失161510元。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未将该工程概预算书交付至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2份工程概预算书均系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制作,无其他任何单位盖章或签字。 为确认本案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申请,本院两次委托,相关鉴定机构以事故现场已经拆除并恢复完毕不具备现场勘验条件及委托标的物现场已经修复无法确定损坏项目为由予以退案。 另查明,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出厂编号为LXGEPA725LA021197的案涉起重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投保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1年12月11日零时起至2022年12月10日二十四时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别约定清单第1条约定:经保险双方协商一致,本保单特别约定如下:每次事故免赔额RMB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二者以高者为准;人身伤亡无免赔;第15条第(2)约定,保险标的在作业过程中因碰撞、倾覆、机械失灵、违反操作规程、震动、移动、减弱支撑、陷入土地、地基坍塌、臂断裂、吊装物体的掉落、车身触及高压线造成的第三者的直接损失,但不包括土地、道路、桥梁的损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二款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三条约定,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各种间接损失。事故发生后,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时间拨打中国人保的客服电话报保险事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拍照,但未进行核定损失等后续事项。 以上事实,有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广饶科力达工地9.19吊车侧翻事故经过、工程概预算书、9月19日机械人员停滞清单,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事故现场照片、工程概预算书、起重机械财产保险保险单、特别约定清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通话记录截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起重机械财产保险保险单、特别约定清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及双方当事人到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重机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起重机发生侧翻,将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已完成施工的部分工程项目破坏,存在过错。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破坏的工程项目及损坏的部件进行了修复及更换,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对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为了确定损失数额,经两次鉴定委托,相关鉴定机构以现场已拆除或恢复、不具备鉴定条件进行了退案处理。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因为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起重机司机的错误操作导致起重机侧翻,确实给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若仅仅因为相关鉴定机构无法确认损失数额便驳回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则显失公允。事故发生后,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制作两份工程概算书,第一份预算书形成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左右,即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形成,并将其向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庭审中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证据向法庭进行了提交,对概预算书确认的数额及相关明细也未提出明确异议,尤其所附的机械人员停滞清单,2022年9月19日与2022年9月20日的机械闲置数量及误工人员数量,与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出具的《广饶科力达工地9.19吊车侧翻事故经过》的描述基本相符,可视为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预算书所确认的损失数额的认可。第二份预算书形成时间为2022年12月14日左右,该预算书系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制作,形成后亦未向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其中列明更换或维修项目明细亦未经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预算书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另外,事故发生后,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未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导致在本案中鉴定机构无法通过专业方式确认其损失数额。综合上述多种因素,本院参照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制作的第一份工程概预算书确认其损失数额为368256.56元,含设备修复安装费用243091.56元及工人误工、机械闲置损失125165元。 因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所有的编号为LXGEPA725LA021197起重机械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投保了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应依约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关于每次事故对免赔额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二者以高为准及各种间接损失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别约定条款对上述免赔额及免赔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对各种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做出了约定,但上述条款内容均属于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条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述特别约定清单既未对相关条款内容以醒目字体进行标注,投保人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对该特别约定清单进行确认。上述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更是未对“各种间接损失”包含的项目内容等作出明确约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对案涉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提示告知义务,故上述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桓台万腾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前述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综上,对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主张的因吊车侧翻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575299.21元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赔偿款共计368256.56元; 二、驳回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将负担的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广饶县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