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91民初1259号
原告: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石基路段北侧石基村第一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5991507F。
法定代表人:***,职务财务总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上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上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23056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13民初487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涉案工程1-5、9号楼及地下室维修费用50万元,由被告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连带责任;2.判令本案之前已经发生的测绘工程费79729.75元、鉴定费28840元由两被告承担;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鉴定、测绘、评估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2日,原告与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厂房(自编1-10号楼)及地下室土建工程施工协合同》,约定: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厂房(自编1-10号楼)及地下室土建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4247000元;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无偿进行返工、加固或补强至合格,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承包人还须按合同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的,承包人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日,***与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厂房(自编1-10号楼)及地下室土建工程施工协合同》,约定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承包。2016年11月30日,两被告将涉案工程(毛坯)交付给原告进行装修。自2017年5月起,原告发现涉案工程存在多处严重的质量问题,包括内外墙多处开裂及玻璃幕墙渗水、多栋楼房外墙渗水、地下室消防水池渗水、漏水等。原告多次书面催告两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整改,但两被告始终没有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导致原告根本无法对涉案工程进行装修和使用。2018年3月,原告在(2018)粤0113民初639号案件中提起反诉,就涉案工程中的6号楼、7号楼、8号楼、10号楼及地下车库的工程质量问题,要求两被告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及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中,经法院确定的鉴定机构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了《合劲产业园6、7、8、10号楼及地下车库房屋施工质量纠纷鉴定报告》,确定造成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两被告施工不当和质量不好。该《鉴定报告》出具后,原告再次针对涉案工程的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9号楼的质量问题要求两被告进行整改,但两被告均拒不采取任何措施,导致至今无法装修使用。原告认为,***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保证涉案工程的质量,现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得到修复,***之行为己构成违约。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承担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
***辩称:一、本案由法院摇珠确定的鉴定公司完成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修复方案、修复费用鉴定意见书,已经向法院出具,并且已经过了法院要求的举证时间,所以本案的修复内容和修复的费用已经确定,所以原告的第一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二、第二项请求是原告单方面委托的,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他由法院依法判决。
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通过法院依法确定的鉴定机构,依法评估鉴定的维修费用大概是15万元左右,所以原告要求支付不合理部分的修修费用主张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二、原告在诉讼前自行委托鉴定测量产生的相关费用是原告的单方行为,并非是在法院指定下的行为,原告要求由两被告来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涉案工程本身并非是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是***来建设的,而且***的建设行为是基于原告的一个单方指定行为,我方认为原告是存在过错的,应当对相关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并非是完全没有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证据和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州市番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案工程为“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厂房(自编1-10号楼)及地下室工程”的一部分,原告是该工程的发包人。就上述工程,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与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厂房(自编1-10号楼)及地下室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书》,于2014年12月12日与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厂房(自编1-10号楼)及地下室工程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并于该日与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厂房(自编1-10号楼)及地下室土建工程施工协议书》。同时,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于2014年12月12日就上述工程签署了《厂房(自编1-10号楼)及地下室工程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将涉案工程交由***施工。
就上述工程,***曾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等。而原告在该案中提起反诉,以工程存在墙体发黑、渗水、开裂等问题要求***、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工程保修义务、赔偿损失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18)粤0113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对于当事人签署的上述合同情况予以查明,并认定了上述合同无效,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该案中,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对质量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合劲产业园6、7、8、10号楼及地下车库房屋施工质量纠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房屋出现的裂缝以及渗漏,原因主要为:施工措施不当和质量不好而造成墙面产生裂缝、砌筑质量不够好造成有的砌体灰缝不饱满形成空隙和外墙与混凝土构件交接处出现开裂,及窗框边缝密封材料密封没做好而失效,在雨水作用下深入室内导致出现问题”。而评估公司出具《关于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6、7、8、10号楼及地下车库出现墙体发黑、渗水、开裂等问题的修复费用评估报告书》,确认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6、7、8、10号楼及地下车库出现墙体发黑、渗水、开裂等问题的修复费用在评估基准日为1113062.70元。后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而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粤01民终20247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定“关于争议焦点二。……因此,本案中***承担修复费用的金额在于其对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过错程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无效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应是其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的规定,无效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同样具有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虽合劲公司明知***没有施工资质等仍指定其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对合同无效确有过错。但其指定***施工并不意味着其能允许***的施工可以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涉案鉴定报告的意见,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因施工措施不当和质量不好导致,故***作为施工人其对工程质量仍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评估报告的意见,涉案修复费用113062.70元,该费用应由***负担,大石建筑对其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经生效。
就涉案工程,原告自行委托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委托广东精益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测绘,为此支出鉴定费28840元,并表示支出了测绘费用79729.75元。因两被告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原告申请司法鉴定。
经摇珠,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1号、2号、3号、4号、5号、9号楼及地下室出现渗水、漏水造成的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45万元。该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按照1号、2号、3号、4号、5号、9号楼分别出具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其中,上述报告中详细记载了现场检查或检测情况,其中对各楼栋渗水、漏水主要原因结论为:1号楼的鉴定结论为:构件的开裂(外墙的开裂现象、飘板的开裂、露台地面板的开裂)以及不同构件交接处的裂缝(外墙与梁交接处的开裂、挑梁与飘板交接处的开裂、外墙与窗框交接处的不密实)导致防水失效,下雨天,雨水沿裂缝以及不同构件交接缝处渗漏所致。2号楼的鉴定结论为:构件的开裂(外墙的开裂现象、飘板的开裂、露台地面板的开裂)以及不同构件交接处的裂缝(墙体与门框、窗框、柱与窗框、墙体与墙体)导致防水失效以及阳台地面板以及飘板排水措施不当导致积水,下雨天,雨水沿失效处渗漏所致。3号楼的鉴定结论为:构件的开裂(外墙的开裂现象、露台地面板的开裂)以及不同构件交接处的裂缝(外墙与梁交接处的开裂、柱与墙体交接处的开裂、外墙与窗框交接处的不密实)导致防水失效,下雨天,雨水沿裂缝以及不同构件交接缝处渗漏所致。4号楼的鉴定结论为:外墙门、窗框处密封材料不密实,雨水沿缝隙处渗漏,以及墙体开裂,与不同构件交接缝处产生的裂缝引起的渗漏。5号楼的鉴定结论为:外墙窗框处密封材料不密实,雨水沿缝隙处渗漏,露台防水失效导致渗水。9号楼的鉴定结论为:外墙门、窗框处密封材料不密实,雨水沿缝隙处渗漏,以及构件开裂,与不同构件接缝处产生的细微裂缝引起的渗漏。
经摇珠,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出具委托鉴定函,委托广州市装付宝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渗水、漏水造成质量问题的修复方案和修复造价进行鉴定,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84440元。该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出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方案》《修复费用鉴定书》。在2022年11月2日的庭审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通知该公司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原告申请专家辅助人到庭。庭后,鉴定人根据庭审情况,于2022年11月21日出具了回复函,对庭审中的问题一一进行回复,并出具了最终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方案》《修复费用鉴定书》。上述两份鉴定报告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所记载的相关质量问题,确定了相应的修复方案和修复造价,其中确定的修复造价为327558.83元。经质证,原告主张该修复造价过低,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则对此无异议,***则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因涉案合同以及施工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本案的当事人均为(2018)粤0113民初639号、(2020)粤01民终20247号民事判决中的当事人,上述判决已经就涉案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责任等作出了认定。而本案涉及的是未在上述案件中处理的1号、2号、3号、4号、5号、9号楼。遵循同案同判的原则,在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以及出现新的事实的情况下,本案按照上述生效判决的认定进行处理,对于相关的理由不再阐述。对于被告提出的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就涉案工程存在的渗水、漏水的质量问题,原告自行委托在(2018)粤0113民初639号中的鉴定公司进行鉴定,但是两被告不予确认,故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合法有据。对于原告因此而支出的鉴定、测量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其要求两被告承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了鉴定机构,对涉案1号、2号、3号、4号、5号、9号楼渗水、漏水的原因进行了鉴定,且对于因渗水、漏水导致的质量问题的修复方案和修复造价进行了鉴定。虽然原告表示其中修复费用过低,但是鉴定人到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也在庭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作出答复,故本院对《修复费用鉴定书》确定的修复费用予以采纳。同理,原告支出的鉴定费用应当由两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赔偿修复费用327558.83元;
二、被告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所确定的被告***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5.7元,由原告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担4564.7元,被告***、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321元。鉴定费534440元,由被告***、大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径行支付给原告广州合劲产业园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