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十堰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十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民终7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公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十堰市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十堰市茅箭区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十堰市茅箭区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十堰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3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十堰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十堰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十堰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上诉人十堰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