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24民初4651号
原告:山东立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八路777号北海家园1幢5楼。
法定代表人:崔动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静、王玉萍,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公民身份码:370724198708013894,住临朐县。
原告山东立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立道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立道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欠款38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4日被告向李**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被告欠李**吊车费39246元,后被告未及时偿还上述欠款。李**向法院起诉原告、被告,经三方协商,由原告代被告偿还李**欠款38000元。原、被告双方曾约定全部债权、债务由被告处理。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的垫付款及利息。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4日,原告所属潍坊分公司与被告签订名称为“内部承包责任书”的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承包原告承揽的200MW风机吊装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新疆昌吉木垒县大石头乡,原告按比例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必须及时支付各种债务和农民工工资,被告因自行采购施工材料、机具等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由被告处理,如发生涉及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导致原告信用受损或经济损失,原告有权直接扣除被告相应的工程款,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被告组织施工。2021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该项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被告负责,若原告承担责任,原告可向被告追偿。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租用李**随车吊进行施工,2021年1月24日,被告欠李**租车费39246元,李**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与李**达成协议,2021年7月23日原告支付李**38000元,李**撤诉。此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承包原告承揽的工程,双方做出明确约定,被告对于该工程的全部债权、债务承担责任,若原告承担责任,可向被告追偿。被告的承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在工程施工中欠第三人的债务应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违约未还,原告代被告偿还第三人欠款38000元,原告取得了向被告追偿的权利,被告应返还原告代偿的本金38000元及利息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立道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38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3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利率按当年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共计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勤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