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宇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来县某某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730民初3731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县某某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851432.17元及按照未付工程款数额,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3日原告中标了被告怀来县某某热力有限公司第四热力站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双方于2020年9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怀来县某某热力有限公司第四热力站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工程,约定合同工期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合同价款2981653.99元,采用单价合同价格形式。专项合同条款规定,因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6.1.2约定,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的合理利润。专用合同条款12.4.1对付款周期做了约定:整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70%,最终结算方式以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至审定总金额的95%,剩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该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00元。2021年12月20日,经张家口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造价审核确认表,确定了审定价为2851432.17元。原、被告以及张家口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确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至审定总额的95%,但却未履行付款义务,现质保期一年已过,被告也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综上,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对全部工程款向被告开具正式发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851432.17元。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怀来县某某热力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因公司资金困难无力偿还,保全费不应承担。 本院认为,怀来县某某热力有限公司承认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来县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1432.1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51432.1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7.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怀来县某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