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1民初2029号
原告: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计1307元,由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