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30民初2349号
原告:贾某,男,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怀来县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程某。
被告:怀来县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贾某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怀来县某甲有限公司、怀来县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贾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