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宇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河北鹏宇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30民初2349号 原告:贾某,男,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怀来县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程某。 被告:怀来县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贾某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怀来县某甲有限公司、怀来县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贾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