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宇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怀来县洪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30民初2505号 申请人:怀来县洪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新保安镇东园子村宏建水泥粉磨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被申请人:怀来县鹏宇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京张公路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怀来县洪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怀来县鹏宇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怀来县洪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怀来县鹏宇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7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仅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而未提供被保全财产的信息或线索,经本院释明后亦未能提供,但考虑到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被保全财产的信息或线索,本院确定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所反馈的财产情况为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怀来县鹏宇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怀来县宏建水泥粉磨厂所有的冀G×××××车辆车户、查封申请人怀来县洪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冀G×××××车辆车户,查封期限自实际查封之日起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五十二条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