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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730民初1544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辩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某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8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