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30民初3053号
申请人:怀来县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新保安镇东园子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怀来县鹏宇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京张公路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怀来县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怀来县鹏宇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怀来县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怀来县鹏宇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473751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其公司等值财产。申请人怀来县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等值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怀来县鹏宇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473751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其公司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888元,由怀来县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任春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