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5924-1号
申请人:莱州***装饰有限公司,地址: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鞠江珊,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西泽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地址: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新香,总经理。
申请人莱州***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西泽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西泽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账户452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以452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装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西泽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账户452000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780元,由申请人莱州***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松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