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6939号
原告:江苏建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1幢21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建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建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1元,减半收取494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建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祝 武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