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建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江苏凡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执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18571793T,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凡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056661035G,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凡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812民初4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江苏凡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江苏建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鉴定费16万元;二、如果被告江苏凡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付款,另需承担违约金4.8万元;三、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原、被告各负担875元(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875元一并支付于原告)。因被执行人江苏凡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纬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江苏凡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任何存款,其亦无股权、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将其名下银行账户悉数冻结,冻结起始日期为2023年1月19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江苏凡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发展大道北侧、××路西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案涉土地面积24494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出让。查封期限届满日期为2026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江苏凡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南山路东侧、发展大道北侧土地不动产。案涉土地面积1458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出让。查封期限届满日期为202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发展大道北侧、××路西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南山路东侧、发展大道北侧土地不动产由本院(2022)苏0812执907号、(2021)苏0812民初279号案件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首封案件承办人参与分配。 三、因本院另案中,本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前往法律文书记载的地址淮安市发展大道16号进行现场调查,除上述不动产之外,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为线下调查。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12民初4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薛 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