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6215号
原告:江苏建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涟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高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建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涟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建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建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