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控股(河南)有限公司

华新xxxxxxxx有限公司与李x、陕西xxxxxxxxx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403民初1077号 原告:华新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陕西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x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新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与被告***、陕西xxxxxxxxxxx(以下简称综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综正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华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款142.5万元及逾期利息8万元(该利息以142.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26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150.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诺在2021年度可以促成原告在陕西省礼泉县内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要求原告预先支付200万元作为项目咨询合作预付款。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200万元预付款汇至被告陕西xxxxxxxxxxx。原告付款后,但被告***迟迟不能促成项目,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00万元预付款,***同意退还200万元预付款。但截止目前,***仅向原告退还57.5万元,剩余预付款至今未退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与理由”与真实情况的事实不符,2021年9月,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原名)负责人(具体职务不明,***称董事长)***经***介绍与被告认识,目的在于希望被告帮原告解决陕西礼泉县几百兆瓦光伏发电的土地、指标、并网等问题,被告答应试试看。于是被告问询了北京的朋友***,***答应说完全可以承接这个事。在反复确认了他确实可以承接之后,***一起面谈的不错,***说只要能解决这个事,完全配合***这边的流程。接下来就是十月签合作协议阶段,最先开始用***的公司,后来***告诉被告他的居间服务费和***公司单独结算、被告这里不用考虑他,于是二被告就用陕西xxxxxxxxxxx跟河南公司进行了合作协议的签约。协议里应***的流程与要求,需先支付项目咨询服务预付款200万元,该200万元是含在未来全部居间费用里的,事成之后会支付剩余的居间费用,如未办成,将全额退还,所以,此过程并非被告的个人行为。十月中旬,河南公司按协议要求将200万元打入综正公司后,***就开始全力发动资源关系对接礼泉光伏事宜,在对接的过程中才发现,礼泉的项目有很多难点,并非河南公司起初所描述的那么简单轻松,需关系就可解决。被告在陕西的几个同事,为了此事,专门多次去了礼泉县,跟礼泉县政府部门对接沟通,首先对方提出关于土地的异议:从没说过有5000亩土地闲置,等待光伏开发,关于土地关于签约也决不是土地局一个部门说了算,而是前前后后需要经历至少八个部门,很多人的决定和批复盖章,然后上报发改委,才有可能有指标,后续还有并网、验收等环节,总之很复杂。所以,原告一开始给二被告的基础办事信息,经调查研究完全不属实、不清晰精准和全面。关于关系部分,也并非是一人说了算,人员关系比较复杂。经了解,早在河南公司找到二被告之前,已有大唐电力介入在礼泉县做光伏项目一年多了,而且不出意外的话还会继续续签。这些情况二被告都如实地反映给了原告的负责人***、***,他们是知情的,他们还是坚持通过关系希望我们能拿下这些项目给到他们,而且他们目前就是看好礼泉县和旬邑县。因为已经签约与打款,二被告必须去履行去完成。***的朋友***愿意一条龙负责这个部分,即土地签约、八部门盖章、签投资框架协议、要指标、并网等全套事项。但这时二被告已知道,这个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与容易,估计这番运作能有眉目也少则几个月起,再加上又在疫情期间,总会有各种各样的不可抗力的因素和变化,但也决定要做最大的努力。这时***要求先打款60万给***,让他赶紧启动,50万打款给他,因为事情可能比较难办,他也许会动用其他关系,所以做个准备,于是被告和综正的法人***按要求以借款的形式取出现金共110万又分别打入了对方的账户。随后***直接来了陕西,开始对接沟通,但这些对接因为各方面原因进展不顺,基本在反复理清各种头绪、各种碰壁阶段,但他表明很有希望不是没有希望。这样的情况大概持续了一段时间,被告综正公司感觉事情进展挺吃力,***对接的***这里和礼泉的关系不是很直接,被告当即跟***商议,将剩余的90万钱款中的40万赶快退还给河南公司,数额留的多,承担的风险就大,事情如果仍在耽搁的话,还会有税收方面的问题,很有可能赚不到钱还要额外贴钱。于是二被告很快将40万元退还给了原告,留下了50万作为备用、机动。在逐步接触新能源工作的过程中,综正公司开始频繁得到各方面的信息和机会,比如永寿县、旬邑县的考察和推进、陕西榆林多地、山西多地的光伏项目的沟通、现场跟进,鄂尔多斯多地、青海多地、新疆多地、南方各地项目等,它们和礼泉的项目同时出现,执行并行。二被告是希望在尽全力促成礼泉项目的同时,能赶紧帮河南公司落地其他哪怕一两个项目就好,主要是为了承诺的兑现。公司中的包括被告在内的四五位同事,近一年的时间放下一切手头的工作,专为河南公司的光伏项目成立了执行小组,不遗余力,尽心尽力,完全超越了协议里需要服务的内容。甚至还以被告综正公司的名义垫着钱打点着关系率先将陕西榆林定边县30000多亩土地进行了提前锁定,到现在还在还有效(见证据),并第一时间告知河南公司去榆林看土地,土地都没有问题,但因为榆林定边必须要有产业配套才能继续,二被告又为产业配套出谋划策想办法,每次对接每个项目的沟通都是如此,这些情况原告的负责人***、***和***经理都同步知晓,和***、***也时常因为项目的推进而见面。整个过程一直和原告相处融洽、没有纠纷。礼泉的事一直没有进展,原告多有埋怨,二被告的心里更着急,二被告就开始向***催要钱款,***在对接过程中认真努力,但光伏项目真的不好做,再加上他时常所托非人,钱给别人打了但要不回来,手头进行的其他项目也因为疫情耽搁、过程复杂等原因,迟迟落不了地,没有其他进项。在我们的一再坚持和催促下,***写了第一份还款承诺书,但时间到了他只有5000元归还,后续又让他写了分阶段的还款承诺书,但每一阶段他都因为上述原因兑现不了,***的情况也是如此。被告看这样情况不行,于是在催要钱款再一次无果的最后时间赶紧用自己私人卡里仅有的5万元给河南公司直接打了过去,不想让对方误解,想表明二被告正在进行、正在督促、正在努力没有停歇不管,二被告是可信的,结果被告这个打款跟财务说让她备注的时候,财务说不符合还款规范,如果要替还款的话,也应该先打入公司由公司再公对公打回给原告,这属于被告个人在流程上的失误,好心给别人添了麻烦。经过几轮的还款,总共给原告退还了57.5万元,还差142.5万元。这两年来被告一直不断地催促******快快还款,比原告还要着急还要催的勤,从没有停歇过,但这几年事情真的难做,很难有大的进项。后来因为***还款上的一再拖延、原告反复催要、二被告也觉得***太慢,公司也快撑不下去了。遂于2022年7月29日向***提起诉讼,2022年12月开庭达成调解他仍未履行,后已于2023年11月他被强制执行,目前限高、账户冻结。因为疫情艰难、经济进项等原因,***、***及综正公司至今已归还河南公司共计57.5万元,剩余142.5万元,其中105万元由***本月底前还款完毕,另外的37.5万元于2024年12月底前全额还清。被告本人在此次事件中仅为对接人及配合执行人,既非原告雇佣的员工,也非光伏项目的高层批复方,却在此过程中义务付出了巨大的劳动、时间、精力、脑力、体力,同时还遭受了很大的误解和不公的待遇。在整个沟通过程中,被告比原告的任何一个人都要对项目上心,有信息马上同步,有进展马上知会,不断地推介原告,一有项目的机会马上跟原告对接希望他们能尽快配合执行,而原告的***、***在后期的时候配合薄弱,回应及推动缓慢,也阻滞了部分项目向下开展。尤其是在没跟被告本人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被告个人和综正公司,这里公开澄清事情的真相,恳请公正判决,也对被告个人精神造成伤害、要求该公司公开向被告个人道歉并澄清整个事件的真相。 被告陕西xxxxxxxxx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于2021年10月14日出具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综正公司转账200万元的事实,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无法证明其他证明目的,对其他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原告员工***与被告***从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2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就案涉项目推进洽淡及原告要求退款的事实,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无法证明被告***欺诈及承诺个人还款的事实,对该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光伏项目咨询开发协议(扫描件),与原告向本院递交的原告公司员工***与被告***的聊天信息中显示的协议内容一致,能够证明双方在2021年10月13日就相关事项进行合同磋商及被告***并未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事实,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山东合强商贸总经理***、原告公司原先的董事长***、***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能够证明被告为原告光伏项目的接洽工作,对该事实予以认定。银行回单、业务凭证、借条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微信聊天截图(***、***与***)、微信聊天截图(***、***、***),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微信聊天截图(***与***、***)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微信聊天截图(***与***)、***承诺退款以及给原告公司退款的凭证、催款函、还款承诺书、执行裁定,与本案无关联,不予认定。微信聊天截图、付款回单、网页截图,能够证明被告综正公司退还原告525000元的事实,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原告向被告***联系咨询开发陕西省礼泉县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事宜。2021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综正公司转账200万元,用途为:陕西省礼泉县光伏发电项目咨询合作预付款。后案涉项目并未成功落地,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与被告***联系要求退还其已转账的200万元。2021年12月21日,被告综正公司向原告退还400000元。2022年5月6日,被告***个人向原告转账50000元,2022年7月6日,被告综正公司再次向原告退还125000元。后原告诉至本院,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综正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再次向原告退还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因开发陕西省礼泉县光伏发电项目的咨询事宜向被告综正公司预付200万元预付款,现该咨询合作项目并未落地,原告要求被告综正公司退还其预付的预付款。截止2024年9月25日,二被告已向原告退还625000元,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综正公司退还其剩余预付款137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退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案涉款项打至被告综正公司账户,原告虽通过***进行案涉项目的交涉及联系,但从双方协商过程来看,双方协商协议签署及付款均以公司名义进行,被告***并未以个人名义签署合同或个人做出还款的承诺,故对原告主张的由被告***退还案涉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催款时要求被告在2022年2月25日前将案涉款项退还,被告***微信回复可以,综合被告***系被告综正公司的项目总监及案涉项目的联系人,被告***亦主张其为职务行为,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2022年2月26日起以142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4年9月25日,从2024年9月26日起以137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xxxxxxx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华新xxxxxx**有限公司预付款1375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24年9月25日的利息计125630.3元,从2024年9月26日起以137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华新xxxx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xxxxxxx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