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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8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创新园6号楼B座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返还被扣押物品。***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租金43200元,并向***完好返还租赁物品或者赔偿***损失及支付车辆看管费用;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蓄意损坏大锅、扣押电动三轮车、扣押轿车等各项损失共计12444.5元。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协商签订租房合同一份,约定了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租***的房屋,租期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共六个月;租金为每月3600元;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合同并约定了其他事宜。合同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按原合同续租。续租后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租金支付至2014年6月30日。后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愿继续租赁该房屋,就依据原租房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合同),于2014年6月18日制作终止租房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送达了***。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份去***处搬东西时,***认为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足额支付租金,并且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租赁中将房屋损坏严重应当赔偿,因此扣押了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等物品,双方形成纠纷。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经该院主持调解,***返还了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及物品;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了***的房屋损失。但是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扣押车辆,损坏物品,应当进行赔偿,因此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扣车损失及其它损失。***认为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金没有足额支付,因此反诉要求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原审法院认为,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要求***赔偿砸坏大锅的损失、电动三轮车的维修损失及倾倒午餐、阻止送午餐的损失,没有证据证明是***所为,对其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扣押轿车和电动三轮车的损失,但对其诉请的损失数额,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的反诉,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在原租房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愿意按照原租房合同的约定续租,因此原合同的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租房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解除合同,并制作通知书送达了***,双方的租赁关系解除。同时,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租赁期间,给***的房屋造成了较严重毁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因房屋毁损较严重,应当给***维修房屋的合理期限。综合***房屋的实际毁坏程度,该院酌定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三个月的租金。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个月租金10800元。三、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2元,由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3元,***承担147元。 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砸坏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厨房用大锅、扣押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物品和车辆,在原审过程中虽然已经返还,但原审判决驳回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2、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情况下,酌定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支持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驳回***的反诉请求。 ***答辩称:1、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所为;2、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于2014年达成协议,房屋的整修费用达1.6万元,是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恶意对***房屋的损害;3、双方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租房合同后,口头续租一年,但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4、鉴于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造成的损失,原审认定3个月租金并不能弥补***的损失。请求驳回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提交手机短信截图照片一份,拟证明***扣押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物品的原因。 ***质证称,该证据不能证明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主张,恰恰证明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是一年半,解除合同存在严重违法。 ***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应当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扣押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物品和车辆等财物在原审过程中已经返还,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其它损失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的房屋造成损失,修缮费用虽然原审时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但维修房屋需要一定的期间。原审判决酌定的维修期间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2元,由上诉人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