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81执2826号
***、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神劳人仲案字(2020)69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款9936.58元,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负担案件执行费4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补偿款9936.58元,执行费410元支付至本院账户。后经协商双方同意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6000元,剩余的申请人自愿放弃。410元已交至执行费账户,剩余款项已全部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申请按照执行完毕结案,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神劳人仲案字(2020)69号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河南中电投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人***履行的内容已全部履行,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0年9月22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