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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某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财保59号 申请人: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南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0C6K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二路1888号1栋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6361T4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价值人民币170万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用于担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根据其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360130080000000033)。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嘉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晏露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