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6执保488号
申请人:周村元枫金属制品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新街78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6MA3PLRXK76。
经营者:***。
被申请人:淄博同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北北京路29号鼎成大厦14层1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BPLJ9B3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科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盛东村20组9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8889532XQ。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周村元枫金属制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淄博同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科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同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科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9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同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科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9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