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6民初13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村元枫金属制品经营部。
经营者:***。
被申请人:淄博同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科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0306执保48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淄博同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科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双方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村元枫金属制品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同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科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鲁0306执保48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淄博同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科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保全财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