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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于某、山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117执保125号 申请人:***,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申请人:于某,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山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某、山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于某、山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