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民初481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莎,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室东营区香山路829号工银大厦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567163626。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我院2019年11月4日立案的(2019)鲁0502民初5750号案件系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分别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我院(2019)鲁0502民初575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富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康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