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终2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利津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凯,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晓燕,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海峰,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33号1幢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5671636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娇,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凯、徐晓燕、白海峰、东营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项目公司)与被上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提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凯、徐晓燕、白海峰、东营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隋美玲
审判员 翁秀明
审判员 郭芳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晓雨
书记员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