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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德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全甚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82民初2244号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A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潘某某申请缓交),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倪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