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佳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嘉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9民初15124号 原告:天津佳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天成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嘉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澜河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佳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嘉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佳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后经本院询问,原告天津佳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明确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佳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