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振北汽车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1462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嘉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振北汽车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嘉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振北汽车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振北汽车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准许。现双方已和解,天津嘉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振北汽车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均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反诉。
本院认为,天津嘉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振北汽车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天津嘉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振北汽车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天津嘉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振北汽车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