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302行审51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温州市正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地温州市温州大道火车站北侧地下空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城法处字[2015]第002-12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市正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温鹿城法处字[2015]第002-12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市正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2016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鹿城法处字[2015]第002-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25000元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