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13民初2921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第三人:深圳市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玉山镇环城北路135号****楼。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深圳市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