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中仲保字第00008号
申请人涟水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君阅华城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生。
担保人***。
担保人***。
被申请人中星动力新能源产业投资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涟水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中星动力新能源产业投资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星动力新能源产业投资淮安有限公司的财产仲裁前保全,担保人***、***以其共有房产为涟水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涟水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前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星动力新能源产业投资淮安有限公司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号:)限额150万元,或者其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账上等额财产(土地定金);
二、查封担保人***、***共有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28号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淮房权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淮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逾期不提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