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83民初1126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班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曾用名:某丙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5元,减半收取3263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