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04民初651号
原告:鹤岗市**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东方红乡东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徽州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东工业园瑶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鹤岗市**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徽州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鹤岗市**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鹤岗市**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