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民终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市徽州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东工业园瑶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26314332X。
法定代表人:曹佳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勇,安徽。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徽州安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31日作出的(2019)皖1004民初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狄志国
审判员 戴东辉
审判员 胡泽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宋乾平
书记员徐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