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8664号
原告:泗阳清清水生植物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中心小学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300号生活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鸿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楼)更合大道南侧大幕村委会***片区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阳清清水生植物种植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水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鸿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由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冬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宇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