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3民初1575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安徽丰臻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GWRP02R。
负责人:刘立。
被告:安徽丰臻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色池塘2A-1-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NTYP0M。
法定代表人:张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水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7521141X3。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300号生活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丰臻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丰臻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水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竺晴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夏亚丽
书 记 员 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