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丰臻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3民初1575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安徽丰臻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GWRP02R。

负责人:刘立。

被告:安徽丰臻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色池塘2A-1-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NTYP0M。

法定代表人:张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水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7521141X3。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300号生活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丰臻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安徽丰臻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水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竺晴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夏亚丽

书 记 员 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