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崇州市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84民初3389号 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州市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某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严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