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678号

原告:雍伟太,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洲,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中街**。

法定代表人:刘康。

第三人:王元宝,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原告雍伟太与被告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元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雍伟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雍伟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雍伟太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计632元,由原告雍伟太负担。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骆开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