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4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中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刘康,董事长。
被申请人:眉山友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向元树,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眉山友禾科技有限公司、向元树、***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47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眉山友禾科技有限公司、向元树、***名下财产予以了保全。现申请人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川0114执保47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眉山友禾科技有限公司、向元树、***名下价值415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