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中机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中机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平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82民初6316号 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西城街道鑫源路与鑫汇路交叉口路北50米西城机械园产业园4#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清河大道行政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xxxxxxxxxxxx。 负责人:刘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委员会党组成员),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公司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0000元,同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418元,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降低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6393元,退还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