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民初字第4292号
原告:杭州成功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沙大道**号浙江石材市场**区**号摊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义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苑街道望梅路**号**室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成功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义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杭州成功石材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7067元,原告杭州成功石材有限公司在已收到该通知书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