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祥恒业科创有限公司

北京天祥恒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力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财保100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天祥恒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南路9号院35号楼1层1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力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5号楼16层A160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天祥恒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力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京0114财保10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力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北京天祥恒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力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