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6民初307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商都家园19-1-1605。
法定代表人:武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扬沪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邢台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扬沪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