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尚丰智星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尚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扬沪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6民初3074号 申请人:天津市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商都家园19-1-1605。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扬沪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邢台路******。 申请人天津市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扬沪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80000元的资产。为提供担保,申请人天津市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之日至保全错误侵权之债消灭之日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扬沪兴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08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