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财保43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津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大东路支线3号440室-13。
法定代表人:何X红,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市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正融科技大厦2号楼9层903-904室。
法定代表人:武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天津津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现申请人天津津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天津津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天津津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郑 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