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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6民初8831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市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正融科技大厦2号楼9层903-904室。 法定代表人:武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合约法务中心总监。 第三人:橙果聚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1-2-90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407号3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尚***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橙果聚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徐 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