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康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康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258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旸,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安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26号金华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徐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梁,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井 慧
人民陪审员  刘丽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