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7651号
原告: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洒营小区2幢2单元3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73609523G。
法定代表人:张素芬
委托代理人:蔡恒,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瑞萍,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新世纪花苑5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510917。
法定代表人:陶孝文
被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烟草一号路美伦花乡三期(春之城)C2幢a单元12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6552540X4。
法定代表人:钱蕾
原告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筱燕